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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知否》里顾廷烨争夺白家产业,看似精彩,实则不靠谱

良心剧《知否?知否?应是绿肥红瘦》里有这样一段精彩剧情:顾廷烨混在袁家到盛家下聘的队伍里,化名白烨,到扬州继承外祖父白老太爷的产业,却被白家二房,即顾廷烨隔房堂舅等人买凶追杀。

顾廷烨的小厮淹死,自己也险些丧命,隐瞒死讯才到了白家灵堂,赶在白家人碎瓦起灵前,亮出身份,成功拿回家产。

那么,顾廷烨的这段经历靠谱吗?

如果是真实的历史,顾廷烨真的能靠外祖书信成为白家继承人,进而继承大量产业?

答案当然是:不可能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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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 同宗为嗣

顾廷烨的外祖父是白家长房,但膝下无子,只有出嫁的女儿,以及女儿生下的外孙。顾廷烨母亲已经过世,因此白老太爷的血缘亲人就只有外孙。

因此,白老太爷给顾廷烨写信,立他为继。

所谓立继,也就是无子人家立的嗣子,承袭无嗣者的香火,以及继承其家业、爵位等

古代一般选择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嗣,也即是说,立嗣首选是自己宗族中辈份相当的人作为自己的继承人,比如说兄弟的儿子、堂兄弟的儿子等,即侄子辈的同宗亲戚

并且,选择嗣子还应当按照血缘远近来挑选,先从立嗣者的亲兄弟所生儿子中挑选,其次是堂兄弟,再次是远房堂兄弟等。

“无子者,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。先尽同父周亲,次及大功、小功、缌麻,如俱无,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。“

在电视剧《知否》里,这个同宗昭穆相当者,也就是顾廷烨的隔房堂舅,白家二房的长子,他是白老太爷的侄儿,也是按照律法最适当的嗣子。

也许有人要说,白老太爷没有留下书信、遗嘱要立侄儿为嗣子啊?难道他还能自己硬抢着当嗣子,为人摔盆儿当孝子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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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问题,要从立嗣主体说起。

哪些人能够有权立嗣呢?

有三种人,一是无子男性,也就是没有儿子的家主,需要立嗣的直接受益人,嗣子将记在他的名下,成为他的嗣子。

二是无子男性的寡妻,也就是家主先过世,他的妻子有权利为他选择嗣子。

三是近亲族人,即与已逝家主有血缘关系的亲属,当家主夫妻俱已过世却未选择嗣子时,近亲族人就可以代替他们行使立嗣权利。

《知否》中的白家人,就是欺负白家长房中人都过世了,所以才狐假虎威,代行立嗣之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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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 异姓为嗣

按照古代的法律,如果白老太爷没有立嗣,那么无论他和他的仆婢们多么讨厌白家二房、三房,却不能阻止他们侵吞白家产业,只能打落门牙往肚里吞。

不过,顾廷烨的出现,带来一丝曙光:外祖父亲笔书信,立顾廷烨为继。

在外祖父的书信中,先点明女儿早亡,他非常痛心,将死之际“请汝来继我浑个家业使不亡于外人之手“,也就是立外孙顾廷烨为嗣,继承白家产业。

外祖父姓白,顾廷烨姓顾,这即为立异姓为嗣。

在古代,除了比较普遍的同宗为嗣,同样也有异姓为嗣的情况。

不过,在宋代立异姓为嗣,通常是针对三岁以下的遗弃儿,且被立嗣者从小教养。

如果被立为嗣的异姓是成年人,或者三岁以上的大男孩儿,这种立嗣方式是不被认可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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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记载了一桩“陈如椿论房弟妇刘氏不应立异姓子为嗣”案,说的是一位姓陈的知县,因为膝下无子,便抱养了一个遗弃儿陈志安作为嗣子,十六年后,陈知县过世,他的族兄陈如椿却将刘氏告上公堂,诉称陈志安不是陈知县的嗣子,十六年前志安出生的时候,陈知县已经不再担任当地官职,收养的时间、地点对不上。

刘氏拿出丈夫当年的调令,证明陈知县的确是当年十一月任职满期,而陈志安在次年年初出生,但陈知县在当地停留了两个月,因此能够收养孩子。

另外,刘氏还举证陈志安从小到大读书学字的卷册,并且还有教书先生作证,陈志学的确从小在陈家长大,陈家还供他读书。

基于以上种种,审判官员判述:“(陈知县)岂得以为身死之后,旋立十五六岁异姓之子乎?陈知县年五十有七而亡,其妻刘氏亦年五、六十岁,其相处不为不久,何其夫身死之后,及信干仆之言,立十五六岁素不相识之子以为嗣乎?则陈如椿之虚亡,无可疑者。”

遂判决,陈如椿败诉,异姓子陈志安为陈家嗣子,继承家业。

在这桩案件中,如果异姓子不是从小(三岁以前)就被收养,而是成年后才立嗣,这种立嗣方式,即使立嗣者夫妻同意,所立嗣子也不能被法律认可,家产仍将由同宗昭穆相当者继承。

这也是为何《知否》中,白家二房如此嚣张的原因,白老太爷生前未曾收养异姓小儿,立嗣行为不成立,家产自然就便宜了同宗其他人。

那么,白老太爷不能指定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外孙为嗣子吗?

答案是:以外孙为嗣,不符合礼法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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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孙!速来!


03 外孙不得为嗣

从血缘关系来说,外孙跟孙子并没有什么区别,都是各占外祖父(祖父)25%血统,但在封建宗法礼制来看,外孙与孙子的区别就如深渊之隔。

简单说,外孙是别人家的孩子,孙子才是自己家孩子。

但血缘天性,即使是古人,如果没有孙子的情况下,也会格外疼爱外孙,更愿意让外孙继承家业,而非让隔房侄儿、甚至隔得更远的同宗远亲来捡便宜。

《知否》中白家老太爷面临的就是这样的两难境地。

为防止白家二房、三房侵吞家业,白老太爷以书信表明心迹:立外孙为嗣。

我们姑且将这封书信看成是遗嘱,尽管不太正式,但的确具备遗嘱的性质。

以外孙为嗣,这符合封建礼法吗?

很遗憾,现代人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,在古代真的不合法。

西晋时太子妃(后为晋惠帝皇后)贾南风的父亲贾充,贵为公爵,却没有儿子(曾有一子黎民,三岁即夭折),只有四个女儿。

贾充病逝,贾妻便将小女儿贾午的儿子韩谧过继给早夭的三岁小儿,充作贾充的孙子,也即贾家的嗣子。

但这一决定报给皇帝批准时,受到极大阻力,大臣们几乎一边倒地反对。

《晋书》中记载:“郎中令韩咸、中尉曹轸谏槐曰:‘礼,大宗无后,以小宗支子后之,无异姓为后之文。无令先公怀腆后土,良史书过,岂不痛心。’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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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使是宠幸并支持贾充的晋武帝,也不得不承认,以外孙为嗣是违反礼法的,不过贾充功劳太大,而且外孙是骨肉至亲,立外孙为嗣是合乎人心的,但这次贾家的事是例外,下不为例。

“帝乃诏曰:「太宰、鲁公充,崇德立勋,勤劳佐命,背世殂陨,每用悼心。又胤子早终,世嗣未立。古者列国无嗣,取始封支庶,以绍其统,而近代更除其国。至于周之公旦,汉之萧何,或豫建元子,或封爵元妃,盖尊显勋庸,不同常例。太宰素取外孙韩谧为世子黎民后。吾退而断之,外孙骨肉至近,推恩计情,合于人心。其以谧为鲁公世孙,以嗣其国。自非功如太宰,始封无后如太宰,所取必以己自出不如太宰,皆不得以为比。」”

从这起事件可以看出,古代并不支持立外孙为嗣,但具体操作中难免有人违反规定。

宋代也有类似的事情。

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还记载了一桩“生前抱养外姓殁后难以摇动”案,说的是一户姓邢的人家,有两兄弟,哥哥无子,弟弟有二子,但不愿过继给哥哥为后。因此,哥哥过世时,母亲和嫂子一起决定,立外祖母蔡氏侄儿家的7岁小孩为邢家嗣子。多年后,母亲和嫂子过世,弟弟却与侄子打起官司,认为立异姓为嗣违法,要求重新立嗣,最终被驳回。

判词中写道:“使邢柟宗族有知义者,以为非法,力争于邢柟方立之时,则可;今欲转移于既立八年之后,则不可。力争于吴氏、周氏未死之时,则可;今欲遣逐于吴氏、周氏方死之后,则不可。况八年之内,非特其祖母、其母鞠之爱之,并无间言,邢柟亦未尝有词,指邢坚之过。且坚为邢氏子八年,三承重服,一旦因其祖母、 其母继亡,柟乃无故遽欲再立吴德孙为坚之弟,是诚何心哉!……”

审判官虽以立嗣已有八年,而且是祖母等人的安排,应当尊重为由,未改变外姓嗣子身份,但究其根本,审判官也清楚“诸无子孙,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,法也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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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结:

综合以上种种,我们可以看出,《知否》中的顾廷烨,身为白家外孙,从封建礼法角度而言,他并不适合成为白家嗣子以继承家业;而从年龄而言,他也接近成年,有违立继的一般惯例(3岁以下遗弃儿);而白家同宗之人又咄咄逼人,不愿放弃继承。

这种情势之下,顾廷烨力挽狂澜、成功继承白家产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。

当然,《知否》的编剧也清楚顾廷烨的劣势,索性就在最后放出大炸弹:白老太爷早与白家决裂,被逐出家族。

然而,在封建时代,逐出家族并非刑罚,只是家族内部事务,无须报备官府,更无文书公证当你落魄之时,家族弃之若敝履;当你发达之时,家族又如附骨之蛆,活生生地要撕下一块皮肉。

而作为统治阶层,无论是皇帝还是地方官,都绝不希望看到宗族之间纷争不断,处理宗族事务的法门永远是和稀泥。

当年为占家产而逐得,如今为夺家产又如何不能回归?

所以,若非顾廷烨乃是侯爵嫡子,对上白家他本是毫无胜算。

封建宗法制度,对出嫁女及其后代,就是如此不公平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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